爱鸟护鸟 和谐共生
爱鸟护鸟 和谐共生
秃鹰
白腹鹞
白尾海雕
鹗
普通鵟
黄爪隼
褐马鸡
东方白鹳
水雉
雀鹰
纵纹腹小鸮
短耳鸮
红角鸮
雕鸮
白琵鹭
苍鹭
红脚隼
画眉
大鸨
红隼
黑啄木鸟
中华秋沙鸭
青头潜鸭
红腹锦鸡(雄)
丹顶鹤
大天鹅
小天鹅
灰鹤
鸿雁
鸳鸯
卷羽鹈鹕
编者按
鸟类,地球生态的瑰宝,其保护关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盛夏之际,万物繁茂,正是爱鸟护鸟的关键期。我们特此推出“爱鸟护鸟和谐共生”专题,旨在唤醒公众对鸟类保护的重视,共守生态多样性之美。
近年来,我省生态保护成效显著,山青水碧,鸟鸣谷应,生动诠释了生态向好的喜人景象。三晋大地,珍稀鸟类种群稳步回升,彰显生态保护的勃勃生机。
本版推出特别专题,通过科普知识、绚丽画面,展示鸟类在自然环境中的千姿百态。同时,普及鸟类保护法律,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共襄爱鸟护鸟之举,抵制非法捕猎和贩卖。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到爱鸟护鸟的行动中来,让美丽的鸟儿更加自由地翱翔,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共筑鸟类保护新篇章
鸟类,这群大自然的精灵,以它们那悠扬的歌声和翩翩的舞姿,为广袤的土地谱写着生命的华章。在繁华喧嚣的城市公园,在静谧幽远的山林田野,我们总能捕捉到它们轻盈的身影。它们在枝头欢歌,于空中翱翔,以那绚丽的羽翼,为蔚蓝的天空添上一抹灵动与生机。
山西地处“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和中国“中部候鸟迁徙”路线的黄河流域迁徙和越冬区。近年来,我省始终将爱鸟护鸟作为守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等重点林草生态建设工程,全方位地改善优化了鸟类的生存环境,打造了一个更加安全、温馨的栖息乐园。
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鸟类保护的政策体系,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制度屏障。将每年的4月5日至11日设定为“山西省爱鸟周”,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引人入胜的主题展览等活动,极大地提升了公众对鸟类保护的认识与热情。出台了《山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规划(2022—2035年)》等纲领性文件,为鸟类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科技的力量在鸟类保护中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候鸟迁徙的通道、停歇地以及繁殖地等关键区域,精心布局了44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构建起了“天空地”一体化的监测网络。借助无人机巡航的广阔视野、红外相机监测的精准捕捉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了对鸟类活动的全天候、动态化监管。这些科技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鸟类保护的效率,同时为科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数据支持。
全民参与是鸟类保护工作的基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传播鸟类保护的知识与理念,激发了公众对鸟类的深厚情感与保护意识。在太原汾河湿地公园的旖旎风光中,在山西长子精卫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碧波荡漾里,越来越多的市民与志愿者投身到鸟类保护的行列之中,共同守护着这些美丽的生命。
令人欣喜的是,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与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珍稀鸟类种群数量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的黑鹳翩翩起舞,“省鸟”褐马鸡数量稳居全国之首,它们成了我省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生动注脚与亮丽名片。
保护鸟类,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携手并肩、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的细节抓起,为鸟类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栖息环境,共同绘就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美画卷!
赵建军
保护鸟类的法律知识
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摘自《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报记者张丽媛整理
图片来源:山西省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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