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让环境监管长出“钢牙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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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为何出台此《条例》,《条例》的出台对我省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有什么积极作用?近日,相关专家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

砺剑成锋
筑牢生态基石

  5月2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察,重点查处生态环境案件、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环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自2015年启动试点以来,已完成两轮督察全覆盖,第三轮督察目前也在稳步推进。通过督察,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闫世强认为,随着督察工作的深入开展,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提升督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督察工作不断深入,要求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条例》的出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闫世强认为,第一,《条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有利于强化党对督察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引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第二,有助于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条例》把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明确继续发挥督察利剑的作用,有利于推动督察工作进一步融入大局,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态根基;第三,有助于完善督察法治体系,随着督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牢固树立督察制度刚性与权威,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系统推进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四,进一步确保督察工作实效。《条例》对督察整改、成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设立督察整改专章,明确被督察对象责任,强化调度和盯办抽查。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中的运用,有助于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多维赋能
促进督察法治化

  《条例》用八章四十四条对如何引领督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作出了具体要求。闫世强解释,首先《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两级督察的督察对象各有侧重。”其次,《条例》明确了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条例》,要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
  闫世强进一步说:“今年开展的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也统筹了包括我省在内的黄河流域5个省份。在督察中,既看整体又看局部,既看当前又看长远,聚焦流域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同时也结合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精准查找最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筑牢黄河中游重要生态屏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功不可没。
  省生态环境厅监察办主任王斌说:“《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敢啃‘硬骨头’,不做‘稻草人’。近年来,我省督察成效不断显现,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对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王斌进一步解释:“《条例》从整改主体、整改方案、推进落实等方面对督察整改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督察整改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对于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严肃处理;对于整改成效显著的,组织正面宣传,激励先进。”

深学笃行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活动,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为我省生态环境工作保驾护航,王斌认为,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发力。
  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督察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制度,加强与中央督察工作的衔接和配合。
  严格督察执法。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督察工作,敢于动真碰硬,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加强对督察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督察权力规范运行。
  强化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要切实履行督察整改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举一反三,加强源头治理,防止问题反弹。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加强协同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动各市各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建设美丽山西作出更大贡献。

本报记者程国媛

(责编:刘洋、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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