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 法治护航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文物保护 法治护航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解读
6月5日,游客正在参观太原晋祠圣母殿。本报记者王昕摄
6月3日至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配套法规。《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法治护航
筑牢文物保护制度基石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制定《条例》是建设文化强省、提升民生福祉的务实举措。”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张汉琦表示,“要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作用,细化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总结我省文物保护的经验,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服务保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文旅融合,加强文物展示利用,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要。”
据悉,《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该立法项目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与省司法厅、省文物局共同研究拟订草案框架结构,积极推进起草进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多场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建议;赴多个县市开展立法调研,对《条例》草案反复论证修改,先后数易其稿,旨在努力增强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创新机制
构建文物保护全链条管理体系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围绕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与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突出保护优先、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利用有序等原则。
《条例》充分结合山西文物资源禀赋、具体工作实践和社会发展需求,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频次要求、低级别文物划定公布保护区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利用等内容写入法规,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考古发掘领域,《条例》确立“考古前置”制度,特别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在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方面,既体现规范又彰显温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合法收藏文物”,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
活化传承
让文物融入现代生活
文物保护不是冰冷的封存,而是温暖的传承。《条例》专门设立“研究与利用”章节,《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让文物真正走进百姓生活。
在数字技术赋能方面,《条例》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文物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
针对文物安全痛点,《条例》打出“组合拳”。《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还对刻划文物、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设定罚款标准,牢牢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
本报记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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