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进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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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毅)日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巩固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持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方位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是指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煤矿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决策、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并使其能够稳定、可靠、持续地运行。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智能化系统常态化应用,不断推进智能化由“建好”向“用好”转变。煤矿企业应建立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机制,推动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应组建专职常态化运行管理科室,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职责,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常态化管理需求。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一般由专职科室负责,如聘请专业运维团队的,专职科室也应加强对运维团队管理、考核。
  《规定》明确,矿井通过智能化评定,连续稳定运行3个月后,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评价方法》对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完善,之后每半年自评一次,自评结果存档备查。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省市抽查过程中,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将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并在省能源局官网进行公示。相关煤矿企业整改完善后,降级的煤矿可在1年后重新申请升级评定,取消等级的煤矿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智能化评定。
  《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对常态化运行较差的系统,要持续完善和迭代升级补齐短板;对成熟好用的系统,要继续挖掘使用效果及场景。各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对所辖智能化煤矿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优化改进智能化系统,切实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可上报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评定等级。

(责编:李琳、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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