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2月份11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结果
我省通报2月份11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结果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全省11个设区市及县(市、区)2月降尘监测结果。
2月,全省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降尘量平均为5.1吨/平方千米·月,同比上升15.9%。设区市降尘量均值范围在(2.2-8.1)吨/平方千米·月,其中晋城、临汾、大同、运城、长治、阳泉、忻州、吕梁、太原和晋中10市的降尘量小于7.0吨/平方千米·月,朔州降尘量最大,为8.1吨/平方千米·月。
全省117个县(市、区)监测数据均有效,环境空气降尘量均值范围在(1.5-14.0)吨/平方千米·月。其中,晋城市沁水县等106个县(市、区)降尘量小于7.0吨/平方千米·月,占90.6%;运城市垣曲县降尘量等于7.0吨/平方千米·月,占0.9%。朔州市平鲁区等10个县(市、区)降尘量大于7.0吨/平方千米·月,占8.5%。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省116个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量均值同比范围在-59.5%-233.3%之间(忻州市宁武县引黄局去年同期因新点位选址无监测数据,不参与均值变化程度排名)。
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各市结合本通报监测数据,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聚焦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针对季节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同时,强化降尘监测点基础保障条件,坚决杜绝干扰干预降尘监测的各类活动和行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监测,保障降尘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本报记者程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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