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
我省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
节地生态安葬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4月14日消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办法》规定,逝者是具有山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是驻晋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就读山西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山西户籍学生,与在晋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励资金。奖励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制定,市、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级对省驻地方单位较多、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人数较多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山西省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长期格位存放,遗体深埋等5种方式进行安葬。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
《办法》还明确,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确定为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该《办法》于今年3月5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弓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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