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消防条例升级,7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最高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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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 实习生 郭添瑜)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修订的《山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是我省消防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共8章64条,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厘清消防与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边界,理顺行业主管与综合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小型餐饮等小型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规定,消除监管盲区。对将建筑物提供他人使用的产权人、使用人,共同管理或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等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具体划分,全方位织牢消防安全责任网。
针对消防通道被占用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的难题,《条例》明确,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的现状,明确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审批程序,规范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针对近年来居民家电种类增多、电气火灾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明确供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在各自产权范围内定期对供用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修、维护的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条例》对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火灾高危单位予以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保险,完善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都有权投诉、举报。
针对山西是全国文物大省、古建筑遗存最多省份的实际,《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及施工期间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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