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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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在内的7种情况,省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1日开始实施。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征收。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至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包括: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何宝国)

(责编: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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