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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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任志霞)日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减免政策等。《通知》从5月1日起实施,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其中,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至3%。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责编:刘洋、刘_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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