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共享机制,护航科技成果转化

——《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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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了《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护航员的范围、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标准以及备案程序等。
  我省建设高水平创新驱动平台晋创谷,聚焦新能源、半导体及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力争推广转化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1000家。为此,出台5个配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产业落地支持政策措施》,提出对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相关机构服务人员进行奖励。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利益共享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给予奖励,目的是提高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积极性。”省科技厅相关人士表示,“同时也是用制度规范利益共享机制,把奖励晒在阳光下,防止利益输送。”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但科技成果转化中,还存在企业和科技人员信息不对称、科研人员转化意识不强、企业对自身产业及技术需求认知不清晰等难点堵点。这个过程,需要有专业化人员来服务帮忙。
  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便充当了这个角色。根据《细则》,备案护航员来自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投融资机构,为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孵化、技术集成和经营、投融资上市等服务,或提供法律、财会和审计等服务。
  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需对护航员利益共享情况进行事前备案。双方需要就利益共享机制签订正式有效协议,协议应符合《细则》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护航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则不予备案受理。
  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如何奖励?
  《细则》明确了奖励的备案标准。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按照成果转化贡献度自主明确护航员。单个科技成果的转化奖励护航员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且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列支。
  科技成果转化仅获得现金收益时,按照实施奖励前收益的10%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仅获得股权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所取得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获得现金与股权混合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获得的现金收益与取得的股权市场价值之和,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护航员在前款范围内自行约定奖励数额,明确可量化的兑付节点。
  《细则》还明确了护航员备案程序。首先,双方需共同填写利益共享备案表,提交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其次,护航员要每年年初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的收益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护航员担任领导职务,其相关收益分配要公开公示。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晋创谷·太原”先行区启动,首批有68家企业入驻。这些企业普遍赞同中介服务利益共享机制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表现出极大兴趣。

本报记者王龙飞

(责编:褚嘉琳、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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