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給力就請走

太原試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退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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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為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維護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有序承接、退出,日前,太原出台《太原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退出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今后,無論是物業企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還是小區居民不滿意物業企業服務要求辭退,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依法有序,平穩交接。

  《辦法》明確,物業服務人退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首次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雙方均表示不再續約的﹔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期間,一方已提前六十天通知對方,決定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並已依照合同約定期限通知物業服務人的(如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則業主已提前六十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的)﹔對於因物業服務人履約不到位、侵佔業主利益,經屬地房產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調查、了解,作出限期責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到期仍無法達到整改標准的,重新核定物業服務等級后,依舊矛盾不可調和的,由鄉鎮(街道)指導業主、業主大會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出現上述幾種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限定期限內退出小區,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性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同時,業主大會應從保持項目管理的穩定性和長遠利益出發,慎用辭退權,保証廣大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關於退出程序,《辦法》明確,物業服務人、業主及業主大會作出解約(解聘)決定后,應當將擬解除合同原因、退出時間、同意承擔的違約責任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七個工作日。接到書面通知后,雙方應當在三十日內就物業服務人退出項目管理的時間、交接等事宜進行協商,形成交接方案。物業服務人、業主及業主大會應當在作出解約(解聘)決定和形成交接方案后,分別將有關事宜在3日內書面報告所屬居(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

  原物業服務人在作出解約決定或接到解聘通知后,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做好退出物業項目的相關准備工作﹔應當在確定的退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將《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相關財物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指定的人,同時與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業主及業主大會在作出解聘決定或接到解約通知后,應當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至雙方約定的退出時間﹔應當按照《太原市房產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太原市物業承接查驗工作的通知》(並房〔2018〕84號)的規定,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承接查驗工作﹔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在雙方約定的退出時間一個月前完成選聘工作,並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應當及時與新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做好承接查驗工作(也可委托新的物業服務人辦理),形成相關記錄或報告,並與原物業服務企業簽署確認。新的物業服務人接管后,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承接查驗的財物、資料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人,並與其簽署確認。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交接和履行退出義務。(賀娟芳)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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