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台《城六區巡游出租汽車星級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服務質量怎麼樣?數“星星”便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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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張磊)9月22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交通運輸局獲悉:太原出台《城六區巡游出租汽車星級動態管理辦法(試行)》。今后,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質量將通過星級體現,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分別對應巡游出租汽車頂燈的5顆星、4顆星、3顆星、2顆星、1顆星。
  據悉,此次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星級動態管理考核內容包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參加教育培訓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等情況﹔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經營違法行為等情況﹔文明優質服務、維護乘客權益、乘客投訴等情況。
  升星降星均以1輛出租汽車為統一單位。1輛出租汽車由多名駕駛員駕駛時,1名駕駛員符合降星情形即對車輛進行降星,1名駕駛員達到升星標准即對車輛進行升星。所有車輛在年度初始的星級指標為4顆星(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違反考核指標的,一次扣星分別為:1顆星、2顆星,扣至1顆星為止。
  駕駛員符合以下情形可對車輛進行升星操作:出租汽車駕駛員有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拾金不昧等先進事跡的,升星1顆(年度內累計升星不得超過2顆)﹔出租汽車駕駛員參加“愛心助殘”“公益送考”“錦繡太原暢游行”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倡導的公益活動,可升星1顆(1輛巡游出租汽車每季度參加公益活動等升星最高限度為1顆,年度內累計升星不得超過2顆)﹔運營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予以降星后,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連續3個月未被行政處罰可升星1顆,連續半年未被行政處罰升星2顆(升星數不得高於降星數)。
  巡游車駕駛員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駕駛車輛直接降為1星(依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在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駕駛未取得巡游車運輸証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從業資格証的﹔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証件的人員駕駛,並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私自改裝、調整計價器造成計費失准的﹔拒絕接受依法檢查,或採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礙行政執法的﹔違反法律法規,參與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等停運事件的﹔毆打、威脅、恐嚇、騷擾乘客的﹔偽造、騙取、轉借巡游車專用設施、標志或者為前述行為提供條件的﹔星級考核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或者隱瞞考核相關情況,且情節嚴重的﹔倒賣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拾到乘客遺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巡游車駕駛員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所駕駛車輛降2顆星(依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在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且負同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擅自涂改、偽造、變造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証件上相關記錄的﹔不積極配合處理乘客投訴或者糾紛的。
  巡游車駕駛員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以行政處罰為依據,所駕駛車輛降1顆星(依據: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或提供票據與本車不符的﹔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巡游車駕駛員未遵守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2次所駕駛車輛降1顆星(依據:《太原市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條例》):統一著裝,舉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務用語,不在車內吸煙﹔保持車輛衛生、整潔、設施完好,不手持接打電話,不亂扔雜物﹔遵守交通法規,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礙交通的原則,選擇路邊安全位置或者臨時停靠站點上下乘客﹔按照規定開啟空車待租或者暫停服務標志﹔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主動出具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車內空調、音響等設備﹔其他規范運營、文明服務等情形。

(責編: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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