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出台《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 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太原市出台《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 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山西晚報訊(記者 柴旭暉)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8個部門出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已於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太原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在出租和出售時適用該《辦法》。
《辦法》規定,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的銷售納入商品房租售管理,符合銷售條件的車位和車庫與商品房同步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建立車位、車庫出售和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實行合同網上備案。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的銷售和租賃具體條件參照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商品房租售管理的相關規定。預租售車位、車庫的資金應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根據《辦法》,建筑區劃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隻能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不得損毀和破壞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租賃期限屆滿,符合繼續租賃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1月5日之后,《辦法》印發之日前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符合《辦法》規定的,可根據《辦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辦法》印發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出售的產權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根據《辦法》辦理現售備案手續,在經過首次登記確認權屬后,進行現售。《辦法》印發之日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証但未交付的項目,可申請變更預售許可,將車位、車庫納入預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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