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提示:教育培訓廣告應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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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太原12月17日訊(記者郝薇)為切實維護太原市教育培訓廣告市場秩序,有效淨化招生(招錄)考試環境,近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提示,提醒相關單位在設計、制作、發布教育培訓廣告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提示中明確:不得含有“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黨旗、黨徽,共青團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黨和國家的重大活動、相關決議決定、宣傳報道等進行廣告宣傳。
  使用數據、統計資料等引証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証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不得貶低其他培訓機構的商品或者服務。
  不得出現“假扮專家、教授”“虛構教師資質、經歷”,虛構搶購、優惠等虛假不實內容﹔不得出現“保過”“協議就業”“速成”“多少天就能看到效果”“提高升學率”“100%通過考試”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証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內容﹔不得出現“官方指定”“某某機構命題組”“某某機構命題人”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等內容。
  此外,不得出現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証明等內容﹔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等少年兒童的教育場所以及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推銷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違法廣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太原市市場監管局要求相關單位,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教育培訓廣告活動。同時,廣大家長及考生要擺正心態,增強法律意識,警惕消費陷阱。

(責編:劉洋、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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