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試行辦法
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我省出台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試行辦法
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本報訊(記者張麗媛)5月10日,《山西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施行,旨在規范我省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
省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劃定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並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我省省級自然公園包括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沙漠公園和省級草原公園。但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不適用本《試行辦法》。
《試行辦法》規定,省級自然公園應當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建設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多方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做好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標融合。
設立省級自然公園的,其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或者自然景觀在全省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具有一定的規模和面積且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與其他自然保護地不存在交叉重疊﹔范圍邊界清晰,土地權屬無爭議,相關權利人無異議。同時要有明確的管理單位。
《試行辦法》要求,嚴格保護省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禁止擅自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採礦、挖沙、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佔省級自然公園,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等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僅允許居民及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開展的生產生活和設施建設,符合保護管理要求的文體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活動和設施建設,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在自然公園內開展的其他活動。
《試行辦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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