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就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征求意見

山西新聞網>>新聞頻道>>山西新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省發改委7月29日發布消息,《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集意見。8月7日前,相關建議以電子郵件反饋至wjjlzw@163.com。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省發改委會同省住建廳起草了《山西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淨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的定價原則,並指導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鎮供水價格的具體工作。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准許收入,再以准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新建城鎮供水企業制定試行期供水價格。工程設計達產、具備成本監審條件后,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制定正式供水價格。城鎮供水價格由《山西省定價目錄》確定的市、縣級政府制定或者調整。

城鎮供水價格確定后,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門戶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准以及文件依據、服務咨詢電話、舉報投訴電話,並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准按時繳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應當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各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証安全可靠供水﹔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督,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報修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價格主管部門應配合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加強供水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及亂收費行為。(何寶國)

(責編:劉 洋)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