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施行
河道管理范圍內 8種情形被禁止
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施行
河道管理范圍內 8種情形被禁止
12月4日,2023年“國家憲法日”暨《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修訂)》宣傳活動在汾陽市禹門河畔隆重舉行。活動現場,與會領導為山西省水法治宣傳基地(汾陽市禹門河公園板塊)揭牌。呂梁兩級政府和水利部門借助法治基地這一平台,面向社會大力開展水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擴大水法治宣傳的社會覆蓋面和影響力。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調對河道的保護,明確部門職責規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管理責任
山西省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以及其他跨設區的市河流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跨縣(市、區)河流的重要河段、縣(市、區)之間的邊界河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明確河湖長管理體制。總河湖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協調解決河湖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細化河道整治措施
為保障河道暢通,增強行洪防汛能力,《條例》細化了河道整治措施。《條例》明確河道整治的措施,增強了條文的可操作性。河道整治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增強河道防御洪水能力,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暢。
進一步明確了河道清淤和疏浚的部門職責。結合山西省實際,《條例》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管理、保護及防洪的需要,組織河道清淤和疏浚的工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河道治理工程,加強河道防洪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管理、保護和防洪的需要,及時組織河道清淤和疏浚。河道清淤和疏浚不得改變河勢、降低行洪能力和破壞河道的生態環境。
明確河道保護職責和禁止性規定
《條例》突出生態優先和嚴格保護理念,強調對河道的保護,明確部門職責規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結合實際明確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的8種情形: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監測,並禁止從事開山採石、採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最高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標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艷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