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五單位發布公告

下月起社保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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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太原11月20日訊(記者 王佳麗)為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人行山西省分行、省醫保局於11月16日發布《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將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優化調整為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以下簡稱自行申報)。

具體范圍:一是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及其職工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職業年金以及其他補充保險費。二是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保險)。

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一是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二是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2023年12月1日后,用人單位向人社和醫保部門辦理新增職工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后,於參保登記當月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申報當年度繳費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1日-25日(節假日不順延)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確認應繳費額並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三是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年(季、月)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繳費人存在補繳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產生的欠費、2023年12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以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的,仍應當先向人社和醫保部門申報,經人社和醫保部門核定生成應繳費額后,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申報繳費渠道:2023年12月1日后,已在人社和醫保部門完成參保登記的繳費人在稅務部門辦理申報繳費業務,建議繳費人優先選擇線上渠道辦理繳費事項。用人單位可通過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廳辦稅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應繳費額申報確認和繳納業務。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微信、銀行渠道(雲繳費APP、協作銀行手機APP)、雲閃付APP、支付寶、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廳辦稅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申報、應繳費額申報確認和繳納業務。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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