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鼓勵實施“花式”立體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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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報訊(記者 薛建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城市生態公園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鼓勵在屋頂、橋梁、護坡、隧道口、崖壁、擋牆等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城市綠化辦法》,從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對城市綠化作出明確規定,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和城市生態環境。《辦法》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的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城市綠化設施,包括綠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構筑物、景觀建筑和構筑物、景觀小品、硬質鋪裝及坐椅、燈具、指示牌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辦法》明確,城市綠化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達、功能完善、全齡友好的原則,與文化、商業、體育、休閑、娛樂等功能設施相融合,明確綠化目標、控制原則、范圍、布局、功能、指標、綠地面積、樹種規劃,建設計劃和建設標准等。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蔭濃鄉土喬木的運用,著力打造特色林蔭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綠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鼓勵在屋頂、橋梁、護坡、隧道口、崖壁、擋牆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設施等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新建居住區綠地所佔居住區總用地面積比例不低於30%﹔城市道路主干道綠帶面積所佔道路用地比例不低於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佔比例不低於15%。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管理,開放單位、居住小區附屬綠地和城市公園夜間開放。支持城市綠化工程增加適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設施,拓展公共功能、開放共享。
  《辦法》還提出,城市綠地不得擅自佔用、出租、出讓,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因突發事件確需移植、砍伐城市綠地內樹木或者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臨時佔用。每砍伐1株樹木,應當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補栽不少於15株胸徑8厘米以上的同種類或者同價值樹木。

(責編: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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